因非机动车或行人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致机动车一方受损时,保险公司并不当然享有代位机动车一方向非机动车或行人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一旦基于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保险人便依法取得代位被保险人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但从该条也可以看出,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前提在于第三人对被保险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仅规定在非机动车对交通事故存在过错时可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并未明确规定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可否根据现有规定推断非机动车应当承担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从现有规定来看,我国立法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非机动车及行人普遍采取了倾斜性保护,而对机动车一方设置了较为严格的侵权责任,即使不存在过错,机动车一方也需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所以采取这一立法模式,主要在于平衡权利与义务,机动车作为在道路上高速行驶的交通工具种类之一,其危险性远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与之相对应,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更为严格的义务和责任。
结合这一立法精神和目的,当事人李某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存在过错时,机动车一方并不当然享有对非机动车或行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公司提起本案代位权诉讼的前提不成立。另外应当看到,法律法规通过减轻机动车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的方式,已经实现对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的弥补和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同时若非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其违法行为后果达到一定程度时亦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调整。